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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四种情况可以申请最高补贴5万

    信息发布者:上村镇司徒村
    2018-12-23 20:08:21   转载

    交通事故

    带给一个家庭的伤害是莫大的

    为了及时救助受害人

    缓解他们的家庭生活困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式印发并实施新修订的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

    新修订了关于

    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垫付、追偿、

    核销等新实施细则

    也就是说

    关键时刻

    交通事故救助金就是救命钱

    今后因道路交通事故

    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受害人

    也将得到社会专项基金的免费救助


    01
    救助基金的设立


    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

    省救助基金实行

    政府购买服务

    专业机构运营

    全省集中管理

    统一政策运作


    02
    救助基金的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财政补助;

    3.救助基金孳息;

    4.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5.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03
    哪些人可以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垫付其

    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需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受害人

    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04
    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

    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交通事故发生地

    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垫付申请

    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承诺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三)医疗机构抢救费清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催缴费通知书,特殊情况下超5日内的抢救费用的书面说明等;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证明。


    抢救费用的具体标准

    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核算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

    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的抢救费用

    特殊情况下需垫付5日后的抢救费用

    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5万元以内

    须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5万元(含)到10万元

    须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超过10万元(含)的

    须经省级联席会议审核

    05
    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


    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

    或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

    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受害人死亡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或少数民族宗教风俗、无火化机构的县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宜火化需要土葬的,由其家属提供所属村和乡(镇)出具的土葬证明;

    (六)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

    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倍

    06
    陷入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

    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

    按伤残等级进行分类补助

    死亡人员或六级(含)以上残疾人员

    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3万元

    六级以下残疾人员

    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1万元

    如遇特殊情况补助金额超过标准

    经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

    一次性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07
    赔偿义务人可以“免掏腰包”吗?


    有了社会救助基金

    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就可以“免掏腰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管理办法》

    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

    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

    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为这个新举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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