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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户鉴定标准
1.农户参加贫困户评选的必要条件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务农和务工为主,如201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优先评为贫困户
(1)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2)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
(3)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
(4)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5)未成年的孤儿;
(6)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7)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评为贫困户
(1)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2)有工程机械设备或其它从事经营活动机动车辆的农户;
(3)有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退休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农户(因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致贫的除外);
(4)有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5)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干部的农户;
(6)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的农户;
(7)在县城或集镇有店面等非自身居住性用房的农户。
(二)贫困户评定程序
1.提出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申请书》(参考文本一)。
2.召开户主大会。农户所在村小组召开户主大会,按照比较排除法推荐出贫困户候选名单连同会议记录(参考文本二),报行政村汇总后报乡镇。
3.入户调查。各乡(镇、场、管委会)组织乡、村干部逐一上门入户调查,核实贫困户情况,并填写《贫困户登记表》(一户一表)。
4.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入户调查后的名单进行听证、评议,形成初选名单,形成《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填写《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统计表》(参考文本三)。
5.第一次公示。各行政村对听证、评议后的贫困户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参考文本四),既要在村部、村主干道等村民比较集中的活动地点公示,同时还要在各村小组(自然村落)公示。要通过广播的形式将初选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三天,并拍照留底备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关于审核确认贫困户的报告》和《村贫困户初选名单》(参考文本五)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组织人员进行交叉审核后,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
7.第二次公示。各行政村对乡镇确定的贫困户名单进行第二次公示公告(参考文本六),公示不得少于三天,并拍照留底备查)。
8.县级复审。行政村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场、管委会)形成《关于复审贫困户的报告》附《乡(镇)贫困户拟定名单》(参考文本七)报县扶贫和移民复审。
9.第三次公示。县扶贫和移民办将复审确定的贫困户名单上传至县政府网公告,同时将名单反馈至各行政村进行第三次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