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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调整征地补偿

    信息发布者:上村镇司徒村
    2018-06-27 17:08:11   转载

    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征地补偿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6月22日,山西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此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

    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

    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

    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

    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

    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此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征收林地、园地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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