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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犬管理规定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

    信息发布者:上村镇司徒村
    2019-06-25 18:55:47   转载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的制定出台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遏制犬只伤人和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犬吠扰民以及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多带来公共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强烈呼声,也是我市加强城市管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城市文明形象的迫切需要。

    据了解,《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月20日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52条,主要从六个方对养犬管理作出规范:

    明确了养犬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规定市公安机关是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对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其他部门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划分养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制度。《条例》将我市养犬管理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规定我市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不同的区域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即在重点管理区域养犬要遵循犬只限养数量(每户限养一只)以及登记、年检、强制免疫等制度,在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要履行免疫、圈养(拴养)等义务,不需要登记、年检等。


    实行禁养犬制度。《条例》针对城市管理实践中因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引发的大量问题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禁养犬种,具体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养犬收取管理服务费制度。根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细化养犬行为规范。针对常见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规定了禁止在集体宿舍或占用公共区域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外出应遵守牵绳、即时清理粪便等相关行为规范,禁止携犬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犬只伤人后应及时送医等具体的养犬行为规范。


    规范犬只的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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